头玩电脑版下载:【干货】国企并购中的特殊性来源:头玩电脑版下载 发布时间:2026-04-24 19:3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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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玩app官网下载电脑: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的特殊性,体现为结构性的特殊性,以及常规主体的特殊性。 公司治理的结构主体无非是三会一层,但作为国有企业,还包括了政府及其部门、职工,以及还将要包括党组织。 (1)政府及其部门。政府及国资或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或其代表或实际控制主体,对国企公司治理的参与性是天然的。但其他政府部门也会显性或隐性地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具有话语权,如银监、证监、保监机构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对相应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话语权,国有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如发改委、交通运输部门等也基于对所辖国有企业的人事、业务、或资源的管控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2)职工。职工在一般性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最重要的包含民主管理、权益保护、职工监事三个方面的强制性以及职工董事方面的倡导性:《公司法》第18条包括了公司民主管理和职工权益保护的原则规定,第 51条、第117条规定了监事会中职工监事不能低于1/3,第44条第108条则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而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大多数表现在《公司法》第 44 条对职工量事的强制性规定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别的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所以,国有企业一定设立职工大会,国有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改革事项,应当由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安置的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党组织。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突出的制度特征之一。中发(2015)22文《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作为公司治理功能结构的四个方面之一,并把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的发挥”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四大主要目标之一,《指导意见》还对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作出了具体而专门的规定,而且明确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设置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 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务院国发(2015)54 号文《关于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在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部分也要求: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按程序和规定双向进入,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尤其主要领导人加强日常监管和综合考评。 常规的公司治理主体也即公司治理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1)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其他国有企业则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并按照法律规范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2)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有三个特殊性:一是成员特殊性,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其他成员则由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委派产生;二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是董事会选举产生,而是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指定:三是职权特殊性,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制订(不是制定)公司章程报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批准。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并通过民主形式产生。 (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一样也是由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委派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指定。在公司监事会之外,我国还存在一个由《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设定的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监事会,不是国有企业的治理机构,而是与国有企业属于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的政府派出机构。 (4)经理层。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如果由董事兼任需要经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批准。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这也界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干部”身份。上级党组织和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按照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方式。 按照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是三会一层按照治理文件分别运营。但作为国有企业在内部决策层面还有一个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三重一大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6月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确立的,要求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命、重点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股东会、董事会、党组织等公司治理主体决策的核心事项。 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特殊性还在于并非履行了公司治理各机关的议事程序就完成了全部要件,根据具体的行为情况,还需要履行相应的报批、报备、核准程序,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直接管控的三大手段。 报批是相应的业务经过批准才能实施,如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方案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事项是需要经过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甚至相应的人民政府(如国有产权转让改变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国有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如交通厅对交通系统的企业、国土资源厅对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往往还会针对不一样的业务规定有批准程序。 国有企业在实际运营时,其所从事的投资并购活动除了需要依据《公司法》等一法律和法规外,还需要遵守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有关政策:《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17〕36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建议》(国发〔2018〕23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权意见》(〔2015〕79号)等。 根据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类型最重要的包含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该办法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则流程进行了的优化和补充。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各样的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称为企业产权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称为企业资产转让。 (1)上级单位批复。转让方向上级有权批准单位提出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获取股权转让行为的批复文件。 (2)转让方内部决议文件。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如董事会、股东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并形成书面决策文件。 (3)标的企业内部决策文件。标的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召开内部决策会议,形成同意转让方转让所持股权及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4)职工安置。对转让标的企业控股股权的项目,如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如标的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转让方需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材料加以说明: 1、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由转让方委托资产评定估计机构结合审计结果,对标的公司进行资产评定估计,出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3、转让方将评估结果上报主管单位做评估结果的备案,并获得加盖备案章的《资产评定估计备案表》或《核准表》。转让方依据资产评定估计结果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办理评估备案或核准的手续,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对应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1.正式披露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可以少于20个工作日。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别的条件,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批准,能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它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能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II.非公开协议增资。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批准,能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来进行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III.非公开资产转让。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不同于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并购的目标对象时,会受到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的监管,在产权交易和对外投资等诸多方面体现出较为显著的特殊性,而法律尽职调查就是对其特殊之处进行重点且针对性的分析,避免因瑕疵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当然,除了法务尽调,还要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及其他尽职调查等。全方面了解目标对象的真实信息,依据这一些信息评估投资并购的合理性及风险,判断最终能否实现投资并购。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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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的特殊性,体现为结构性的特殊性,以及常规主体的特殊性。
公司治理的结构主体无非是三会一层,但作为国有企业,还包括了政府及其部门、职工,以及还将要包括党组织。
(1)政府及其部门。政府及国资或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或其代表或实际控制主体,对国企公司治理的参与性是天然的。但其他政府部门也会显性或隐性地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具有话语权,如银监、证监、保监机构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对相应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话语权,国有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如发改委、交通运输部门等也基于对所辖国有企业的人事、业务、或资源的管控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2)职工。职工在一般性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最重要的包含民主管理、权益保护、职工监事三个方面的强制性以及职工董事方面的倡导性:《公司法》第18条包括了公司民主管理和职工权益保护的原则规定,第 51条、第117条规定了监事会中职工监事不能低于1/3,第44条第108条则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而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大多数表现在《公司法》第 44 条对职工量事的强制性规定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别的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所以,国有企业一定设立职工大会,国有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改革事项,应当由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安置的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党组织。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突出的制度特征之一。中发(2015)22文《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作为公司治理功能结构的四个方面之一,并把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的发挥”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四大主要目标之一,《指导意见》还对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作出了具体而专门的规定,而且明确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设置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
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务院国发(2015)54 号文《关于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在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部分也要求: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按程序和规定双向进入,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尤其主要领导人加强日常监管和综合考评。
常规的公司治理主体也即公司治理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1)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其他国有企业则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并按照法律规范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2)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有三个特殊性:一是成员特殊性,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其他成员则由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委派产生;二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是董事会选举产生,而是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指定:三是职权特殊性,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制订(不是制定)公司章程报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批准。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并通过民主形式产生。
(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一样也是由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委派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指定。在公司监事会之外,我国还存在一个由《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设定的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监事会,不是国有企业的治理机构,而是与国有企业属于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的政府派出机构。
(4)经理层。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如果由董事兼任需要经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批准。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这也界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干部”身份。上级党组织和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按照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方式。
按照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是三会一层按照治理文件分别运营。但作为国有企业在内部决策层面还有一个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三重一大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6月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确立的,要求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命、重点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股东会、董事会、党组织等公司治理主体决策的核心事项。
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特殊性还在于并非履行了公司治理各机关的议事程序就完成了全部要件,根据具体的行为情况,还需要履行相应的报批、报备、核准程序,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直接管控的三大手段。
报批是相应的业务经过批准才能实施,如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方案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事项是需要经过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甚至相应的人民政府(如国有产权转让改变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国有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如交通厅对交通系统的企业、国土资源厅对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往往还会针对不一样的业务规定有批准程序。
国有企业在实际运营时,其所从事的投资并购活动除了需要依据《公司法》等一法律和法规外,还需要遵守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有关政策:《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17〕36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建议》(国发〔2018〕23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权意见》(〔2015〕79号)等。
根据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类型最重要的包含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该办法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则流程进行了的优化和补充。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各样的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称为企业产权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称为企业资产转让。
(1)上级单位批复。转让方向上级有权批准单位提出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获取股权转让行为的批复文件。
(2)转让方内部决议文件。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如董事会、股东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并形成书面决策文件。
(3)标的企业内部决策文件。标的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召开内部决策会议,形成同意转让方转让所持股权及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4)职工安置。对转让标的企业控股股权的项目,如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如标的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转让方需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材料加以说明:
1、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由转让方委托资产评定估计机构结合审计结果,对标的公司进行资产评定估计,出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3、转让方将评估结果上报主管单位做评估结果的备案,并获得加盖备案章的《资产评定估计备案表》或《核准表》。转让方依据资产评定估计结果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办理评估备案或核准的手续,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对应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1.正式披露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可以少于20个工作日。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别的条件,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批准,能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它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能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II.非公开协议增资。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批准,能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来进行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III.非公开资产转让。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不同于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并购的目标对象时,会受到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的监管,在产权交易和对外投资等诸多方面体现出较为显著的特殊性,而法律尽职调查就是对其特殊之处进行重点且针对性的分析,避免因瑕疵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当然,除了法务尽调,还要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及其他尽职调查等。全方面了解目标对象的真实信息,依据这一些信息评估投资并购的合理性及风险,判断最终能否实现投资并购。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